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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超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8   阅读次数:

后勤〔20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超市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诚信经营”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校园超市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的所有校园超市。

第二章 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标示清楚。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性原则。

(四)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示、广告标示、购物标示、安全标示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

(五)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六)商品须分类贮存,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七)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中进行售卖。

(八)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严禁在经营场所饲养、遛放宠物。

(九)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不得在超市内外私搭乱建。

(十一)超市经营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接受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十二)超市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设立“存包处”,设立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经营者是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二)有完善的采购、安全和服务的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货源可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营业证照和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类型超市价格。    

(五)售卖散装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六)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七)禁止在承租场地范围外摆摊经营。需要进行商品促销宣传的,须提前向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八)超市经营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营业,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公示。

(九)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十)经营场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须具有3C认证标志并在确保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十一)超市经营者应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负责自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不擅自增加水、电、暖资源使用负荷;不擅自改变水、电、暖资源使用用途;不擅自对水、电、暖供应、计量设施进行改动。

(十二)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笛。

(十三)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中心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内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微笑服务,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联系归还失主或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超市经营单位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装修布局。

(二)按照学校规定和职能部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备电子监控设备。

(三)经营期间,超市从业人员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与学校无关,由房屋承租人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房屋承租人承担。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学校的超市监督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校园超市经营服务企业的履约意识,保证服务质量,设立“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初次交纳5000元,余额不足1000元时,商家在7日内补齐5000元。

第十条 超市监督考核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结合各超市经营情况和投诉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代表共同开展联合考核。

日常检查不固定时间,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校园超市违约扣款标准检查执行(附表一);联合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根据校园超市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打分(附表二)。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日常检查和考核结果对不达标项目予以扣款处理。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扣除的金额全额用于超市店容店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

(二)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4.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期是否有资格参加竞标的重要依据。

2.考核优秀或合格的,不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除日常扣减外)。

3.考核基本合格的,扣除提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

4.合同期一个自然年联合考核两次,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当期提交的50%超市服务质量保证金。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除扣除当期提交的全部服务质量保证金外,同时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超市经营企业的每月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向学校缴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作为经营合同书附件时,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服务中心。


附件: 1.校园超市违约扣款标准

2.校园超市检查考核表


2019年5月22日




  附件2校园超市检查考核表.docx

  附件1校园超市违约扣款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