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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2   阅读次数:

校财发[2003]330号

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各类学生学、宿费收缴工作由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组织,未经批准,学校其他单位不得自定项目、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向学生收费。学费、住宿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学生有义务按照学校公布学费、住宿费标准,足额按时缴纳学、宿费。

三、学、宿费按学年缴纳。学生缴费由校计财处出具收费票据,缴费时间和程序规定如下:

1.新生在入学报到当日一次缴清第一学年学、宿费及其他费用。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享受政策性减免学费学生和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一次缴清的学生,按贫困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2.新学年开学前三天为在校生缴纳学、宿费时间。

3.经批准缓交学费学生最迟必须在第二学期开学前三天缴清学费。

4.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经学校批准在不超过半年的期限内暂时缓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周内提出申请报告。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提出申请报告两周内签署审核意见(缓缴学费金额分为:比例缓缴、全缓,学生在校期间学费最高缓缴额度不超过一个学年的学费标准;缓缴学费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经学院领导批准后送交计财处备案。

5.对于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从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二个月第一天算起,按月4‰的费率计算;对于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缓缴学费期满仍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从到期日后的第-天起按月4‰的费率计算收取滞纳金。

6.对于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学第二个月起学校停发专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7.计财处于每年3月、11月两次通知各院、系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并在计财处网页开通学生缴费查询系统。各院、系应及时督促学生缴纳学费,学生不及时缴纳学费的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四、各院、系凭计财处出具的学生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未能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得参加学校各类教学和社会活动;听课和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并按学籍管理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退费规定:

1.在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在入学后-个月内退学、宿费90%,两个月内退学、宿费70%,三个月内退学、宿费50%,三个月至第二学期-个月内退学、宿费25%,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被开除、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2.因故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缴清当年学(宿)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宿费;复学到下一年级的,补交原所在年级与就读年级的学费差额。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的,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按复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还其已缴费用。

六、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重修课程、第二学位选修课程及试读生收费管理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毕业生离校前必需缴清全部学、宿费,方能准予毕业。对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者,学院暂不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

八、学费收缴与各院、系经费挂钩:

1.各院、系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管理学生收费。对学生进行缴费教育并代表学校催收学生欠费;受理学生因经济困难提出的缓缴学费申请、签署审查意见。

2.新学年开课一个月内,各院、系交费学生人数和交费金额分别达到80%以上的,按已交学费的1%给院、系计提奖励;达到90%以上的,按已交学费的1.5%计提奖励;至10月31日院、系学生交费达到90%以上的,按已交学费的5‰计提奖励。

3.学费收缴进度和各院、系经费拨款等比例挂钩。

4.奖励用于补充单位经费。

九、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