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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5   阅读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后勤凝聚力和工作透明度,依靠广大职工积极推动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确保后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关于全面推进校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基本原则

1.坚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促进后勤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学校稳定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群众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4.坚持后勤政务公开与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务公开组织机构

1.成立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副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

组  员:后勤服务中心工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3—5人组成(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中心(处)办公室主任兼任。

2.成立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政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确保政务公开有效实施、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公开形式灵活规范。

组  长:后勤服务中心工会主席

组  员:后勤服务中心工会委员及职工代表2—3人组成(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

三、政务公开内容

1.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2.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学校下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等。

3.岗位设置、职工(包括各类劳动用工)聘用、晋升晋级、岗位调整、考核评优和奖惩等。

4.后勤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和聘任情况。

5.维修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竣工工程验收及决算等情况。

6.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7.后勤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等。

8.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后勤各部门岗位职责、办事程序、维修热线、监督电话等。

10.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应予公开的其它事项。

四、政务公开基本形式

1.后勤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政务公开的基本途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审议后勤建设和发展规划、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通报政务公开内容涉及的相关情况。

2.建立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职工普遍关注的工作,可通过情况通报会、咨询会等形式及时通报。

3.充分发挥网络功能。利用后勤网站,分类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处长信箱和意见箱,及时公告、收集、反馈有关信息。

4. 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测评会等形式,征求师生员工对后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实施科学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政务公开实施程序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理材料;监督协调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实施公开;部门工会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整改措施。

1.凡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报的事项,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协助部门工会准备相关材料,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内容和时机,部门工会组织实施。

2.本办法明确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整理成文,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公开。

3.应师生员工要求,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由部门工会协调有关部门整理材料,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公开。

六、几点要求

1.政务公开是加强后勤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措施,是推动后勤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制度,中心(处)各级领导班子、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政务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2.各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原则上都应公开。公开的形式要因事制宜,灵活多样,便捷实用。

3.监督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公开时间及时,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形式灵活,反馈意见准确,协调沟通快捷。

4.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政务公开落实情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听取监督协调小组的意见和建议,相互沟通,总结经验,推动后勤政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5.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