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工作包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中的生产安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职工(含计划外劳动用工)的人身安全;后勤设备、资产的财产安全以及与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有关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后勤安全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分级负责,部门监督,责任到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和延误,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是中心(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处)的安全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书记负责后勤服务中心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中心、幼儿园、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和治安综合治理等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处)根据学校要求,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处)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担任,后勤服务中心(处)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全体处级领导干部和各分中心、幼儿园、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质量监督科是后勤服务中心(处)安全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处)及下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部门和中心(处)的要求,起草、拟定中心(处)安全工作制度、计划和方案;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和制度;检查、反馈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整改和排除;调查、认定安全事故和责任;提出、落实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处)下属各部门均应成立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检查、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各部门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具体岗位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九条 每年根据学校与后勤服务中心(处)签定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中心(处)对各项指标进行分解,并与下属各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和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质量监督科应根据后勤服务中心(处)的实际情况,拟定提出安全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建设规划,经审订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工作制度,并报质量监督科备案。做到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饮食服务中心:《饮食安全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动力服务中心:《水源及供水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电室值班制度》、《特种行业工作规范》、《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校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行业工作规范》、《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运输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油库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工作规范》、《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中心区服务中心:《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特种行业工作规范》、《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物业管理中心:《特种行业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等;
通信服务中心:《机房安全管理制度》、《高空作业工作规范》、《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绿化中心:《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幼儿园:《饮食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人人皆知,责任到人。
第四章 职工培训
第十三条 中心(处)每年应组织职工开展1-2次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科应积极与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职工定期参加相关行业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 凡安排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必须积极参与,不得请假或缺席。
第十七条 中心(处)及各部门每年在经费预算时,应安排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以保证该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分为部门自查、中心(处)组织检查、学校检查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检查采取部门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形式。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处)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管理条例》、《野外作业安全条例》、《消防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校与后勤管理处(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与各部门签定的各类安全目标责任书;后勤管理处(中心)及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及工作制度等。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科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防火重点单位和安全重要部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在此基础上,寒暑假、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过程要详细记录,备案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随时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工作,研讨分析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问题。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作是后勤服务中心(处)开展各类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严格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及个人,后勤服务中心(处)要予以奖励;对领导不力、监督不严、管理不善、防范不周、隐瞒不报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