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中心)公务移动通讯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8-06 阅读次数:
后勤〔2017〕18号
为规范公务移动通讯费管理,调动后勤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更好服务,根据学校《关于规范公务移动通讯费管理的通知》(办发〔2017〕3号)精神,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原则
公务移动通讯费补助遵循“以岗为主、合理必需、从严控制”的原则发放。
二、发放标准
1.现职正处级每人每月3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200元。
2.现职正科级(职)、主持工作的副科级(职)每人每月100元,副科级(职)每人每月80元。
三、发放办法及列支渠道
1.公务移动通讯费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分管领导审核,后勤管理处(中心)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发放。机关科室由各科室申报,办公室统一造表,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勤管理处(中心)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发放。
2.饮食服务中心、通信服务中心、运输服务中心、幼儿园公务移动通讯费补助自筹经费解决,其他部门通讯费补助从本单位公务费中列支。
四、有关规定
1.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其通讯费补助就高发放,不重复计算。因职务变动或工作调整,从下个月起,对其通讯费补助标准进行变更。
2.享受公务移动通讯费补助的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随时畅通。因关停机、变更电话号码或不接听电话造成延误工作的,除按有关规定追责外,扣发当月公务移动通讯费补助。
3.因工作需要调整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计财处备案后执行。
4.本办法从2017年1月起执行,原有电话补助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9日